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国铁集团:节后铁路春运累计发送旅客突破1亿人次******
中新网2月2日电 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消息,春节以来,铁路春运客流持续回升,1月22日至2月1日,全国铁路累计发送旅客1.02亿人次,同比增加3351万人次,增长48.7%,日均发送旅客931万人次,恢复至2019年春运同期的90%,其中1月26日至2月1日旅客发送量连续7天超千万人次,铁路运输安全平稳有序。
国铁集团客运部负责人介绍,节后春运,铁路部门更好统筹新阶段疫情防控和铁路春运重点工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以赴打好春运攻坚战,保障广大旅客平安、有序、温馨出行,努力让广大旅客春运体验更美好。
一是最大限度安排运力。根据客票预售情况和客票候补大数据,动态优化旅客列车开行方案,最大限度满足旅客返岗需求。针对成都、重庆、武汉、长沙、南宁、昆明至广州、深圳,哈尔滨至北京,兰州至乌鲁木齐等热门方向客流增加的情况,及时采取开行夜间高铁、动车组重联、增开临客、普速列车加挂车辆等多种措施,千方百计增加运力投放,节后日均开行旅客列车近9300列,比2019年同期增长了6.8%,全国铁路单日最高开行旅客列车10600余列,较2019年春运同期增长15%。同时,保持普速列车开行规模,开好公益性慢火车,努力满足旅客出行需求。
二是持续提升服务品质。针对节后四川、重庆、河南、湖南广西、陕西等地务工人员集中出行的情况,与地方政府、用工企业紧密联动,大力开行“点对点”务工专列,在进站、候车、检票、乘车等环节开辟专用通道和候车区域,提供全程服务,助力务工人员安全顺利返岗。加大餐饮、供水、保洁等旅途服务保障力度,继续落实好按年龄实行儿童优惠票、便捷中转换乘、网络订餐等便民利民惠民举措,加强老幼病残孕等重点旅客服务,持续提升旅客出行体验。优化旅客乘降组织,动态增加进出站通道数量,深入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强化与公交、地铁等市政交通接驳,打通旅客出行服务“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
三是保障健康安全出行。严格落实站车疫情防控措施,引导旅客有序分散进站候车,保持安全距离,做好站车通风消毒,积极推广无接触服务,加强旅行健康站车宣传提示,引导旅客全程佩戴口罩,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强化路地联防联控,有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打造平安健康旅途。春节假期,国铁集团各级领导干部下沉春运一线,带领广大铁路职工加强调度指挥、线路巡查、设备检修等工作,积极应对大范围雨雪天气,有力保障了铁路春运安全和秩序。
该负责人指出,从目前铁路12306售票数据分析看,元宵节前后,务工流、学生流叠加,铁路春运客流仍将保持高位运行,部分地区客流高峰将超过2019年同期。铁路部门将根据客流需求,最大限度增加运力,加强旅客运输组织,科学有效应对大客流,在前期安排的基础上,日均再增加开行临客200余列。同时,提示广大旅客朋友,春运期间客流量大,请严格按照车票到发站乘车,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共同维护良好出行环境。在列车超员情况下,为保障运行安全,旅客列车将不办理旅客延长乘车服务,对于故意不按照票面到站下车,不符合继续乘车条件的旅客,列车工作人员将劝导其在就近的前方站下车。(中新财经)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